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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桦甸市永吉街嘉禾养殖厂与德惠市博泰饲料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永吉街嘉禾养殖厂,德惠市博泰饲料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377号原告:桦甸市永吉街嘉禾养殖厂,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孔令华,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德惠市博泰饲料厂,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桦甸市���吉街嘉禾养殖厂(以下简称嘉禾养殖厂)与被告德惠市博泰饲料厂(以下简称博泰饲料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禾养殖厂的经营者孔令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泰饲料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禾养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博泰饲料厂赔偿嘉禾养殖厂经营狐狸、貉子损失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嘉禾养殖厂2006年创办,经营狐狸、貉子养殖业务,2015年购买博泰饲料厂生产的狐狸膨化饲料561,但狐狸、貉子生长总是不理想,特别是狐狸、貉子不易受孕,即使受孕也经常流产,有的死在胎中。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青岛市华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得知,博泰饲料厂提供的饲料不符合国家标准��是导致嘉禾养殖厂狐狸、貉子不孕、流产的主要原因。嘉禾养殖厂认为,博泰饲料厂销售不合格产品给嘉禾养殖厂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博泰饲料厂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博泰饲料厂未到庭应诉,放弃了抗辩权和质证权,本院对嘉禾养殖厂提供的营业执照、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嘉禾养殖厂提供的检验报告(三份)及调查笔录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嘉禾养殖厂系2006年5月1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执照有效期自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养殖狐狸、貉子。本院认为,嘉禾养殖厂起诉要求博泰饲料厂赔偿其经营狐狸、貉子损失,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1.其与博泰饲料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其养殖狐狸、貉子受损失的事实。且在诉讼过程中,2017年3月7日,嘉禾养殖厂申请对饲养的狐狸、貉子不受孕、流产死亡是否与博泰饲料厂出售的不合格的饲料有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饲养的狐狸、貉子不受孕、流产死亡有多大损失做司法鉴定,但现有司法鉴定机构中没有承接相应事项的机构,嘉禾养殖厂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资质合规且愿意接受委托的可用鉴定机构,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申请鉴定的权利。故,嘉禾养殖厂要求博泰饲料厂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对嘉禾养殖厂要求博泰饲料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桦甸市永吉街嘉禾养殖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桦甸市永吉街嘉禾养殖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