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32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四川省渠县。201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渝010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XX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撤回上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赟珏审 判 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