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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梦雄诉被告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梦雄,李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530号原告:冯梦雄,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振明,山西碧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彪,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冯梦雄诉被告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梦雄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梦雄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梦雄撤诉。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冯梦雄负担。张天旭审判员  张天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瑞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