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梦雄诉被告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梦雄,李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530号原告:冯梦雄,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振明,山西碧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彪,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冯梦雄诉被告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梦雄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梦雄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梦雄撤诉。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冯梦雄负担。张天旭审判员 张天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瑞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