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饶飞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飞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851号罪犯饶飞虎,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飞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人民币43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4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2408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饶飞虎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饶飞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1566分,表扬2次。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7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饶飞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飞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