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17)鲁0902民初1432号孙繁强与王继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4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繁强,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益坤,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继美,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繁强与被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继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鲁0902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继美银行账户。现申请人孙繁强付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王继美银行账户25万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