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贝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贝某,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8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申请人执行人贝某,女,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武安市。申请执行人贝某,女,汉族,2009年8月1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冀某某,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写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