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刑更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国全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全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344号罪犯陈国全,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以(2009)南宛刑初字第455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国全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七日止。2010年3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南刑二终字第44号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0年4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告、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国全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至2003年,被告通过赵某和宋某介绍,将其亲生的三个刚满月的儿女分别以2600元、13000元、8000元卖给赵某、李某、刘某三人。罪犯陈国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全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树利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