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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肖红与周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680号原告:肖红,男。被告:周俊,男。原告肖红与被告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肖红负担。审 判 员  邹永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孟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