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厍思凡与刘自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厍思凡,刘自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555号原告:厍思凡,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自斌,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湖北省郧西县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厍思凡与被告刘自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厍思凡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自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告厍思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厍思凡撤回对被告刘自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厍思凡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