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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金天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天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2刑初6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天,曾用名刘虎林,男,彝族,1998年5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云县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天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轲、被告人刘金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刘金天邀约李某某(案发时十三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冒充人民警察执法骗钱。李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刘金天先购买执勤服、反光背心、普通两联收据等作案工具,后两人于当月中下旬,先后3次冒充交通警察执法,骗取过路群众钱财合计人民币1340元,具体案件事实如下:一、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金天与李某某两人身着从网上购买的执勤服到祥临公路茂兰路段团山养殖场路口附近,冒充交警拦车检查罚款,以被害人赵某驾驶的云S×××××号货车超载为由罚款人民币200元;以被害人杨某1驾驶云S×××××号摩托车未佩戴头盔为由罚款人民币100元;以被害人李某1驾驶云S×××××号摩托车超员为由罚款人民币90元;以被害人曾某驾驶云L×××××号货车超载为由罚款人民币150元,合计骗取人民币540元;二、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金天与李某某两人身着从网上购买的执勤服到214国道太平关桥路段,冒充交警拦车检查罚款,以被害人孔某驾驶的云09441**号拖拉机超载为由罚款人民币400元;以被害人马某驾驶的云09630**号拖拉机超载为由罚款人民币200元;以被害人字应某驾驶的云L×××××号货车超员为由进行警告,后因被害人字应某质疑两人身份而罚款未果。上述,合计骗取人民币600元;三、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金天与李某某两人身着从网上购买的执勤服到凤庆县洛党镇大兴街15公里路段,冒充交警拦车检查罚款,以被害人李树红驾驶的云S×××××号货车超载为由罚款人民币200元;以被害人杨某2驾驶的云09671**号拖拉机超载为由罚款人民币500元,但因被害人杨某2坚持要到银行缴纳罚款而未果;以被害人徐某驾驶的云09130**号拖拉机超载为由罚款人民币500元,但因被害人杨某3未带现金而未果。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及无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回清单及领条、微信聊天内容照片、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杨某1、李某1、蔡某、陈某、孔某、马某、字应某、李树红、杨某2、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金天的供述与辩解、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天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金天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金天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