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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4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保俊与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4089号原告:孙保俊,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922号1附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61093730G。法定代表人:张继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民,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萍,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俊与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保俊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保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俊撤回对被告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保俊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刘方超人民陪审员  王显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