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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强与张传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张传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3435号原告:徐强,男,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代表人:赵俊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朋,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递,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强诉被告张传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传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强撤回对被告张传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强负担。审 判 长  柳 民人民陪审员  戴尊淮人民陪审员  闫圣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