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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德胜、王忙忙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胜,王忙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900号原告:刘德胜,男,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王忙忙,女,汉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住商水县,系刘德胜之妻。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252310。负责人:王明峰,该行行长。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20号。被告: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675405-0。法定代表人:袁永刚。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58号9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胜、王忙忙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河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胜、王忙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德胜、王忙忙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