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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再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骆清平、古凤琼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骆清平,古凤琼,蒋文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再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骆清平,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古凤琼,女,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蒋文凯,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骆清平、古凤琼因与被申请人蒋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川01民申3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骆清平、古凤琼于2017年5月11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骆清平、古凤琼未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骆清平、古凤琼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邱家德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