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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睿与唐洪海、史景芝、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睿,唐洪海,史景芝,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马睿被执行人唐洪海、史景芝、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马睿与唐洪海、史景芝、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