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道义盗窃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义,曾用名王道强、王强,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9日被原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原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义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1.2016年6月5日8时许,被告人王道义至本县新安镇新安商城C幢44号被害人胡某经营的十字绣店内,窃得人民币1700余元。2016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道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大港路瀚海国际第二街区5号楼2单元103室被害人朱某1租住处,窃得电脑主机一台及500元超市购物卡。3.2016年8月7日夜,被告人王道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花园小区D-10号别墅,窃得被害人唐某黄金钥匙一枚(价值人民币2472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6180元)、彩金耳坠一对、黄金耳钉一对(价值人民币309元)及被害人袁某银行卡三张,并从银行卡中取出3400元人民币,损失共计人民币12361元。案发后,被害人已收到被告人家属退赔款10000元,并对被告人王道义表示谅解。4.2016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道义至连云港市连云区东南山250号被害人史某家,窃得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436元。5.2016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王道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黄泥沟村河北一队被害人裴某家,窃得人民币3600元。6.2016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道义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爱家路3-5号被害人孙某1家,窃得黄金吊坠二只,价值人民币5222元。7.2016年11月初某日晚,被告人王道义至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河东队被害人王某家,窃得铂金项链一条,价值约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道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朱某1、袁某、唐某、史某、裴某、孙某1、王某的陈述,退赔及谅解书,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盗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银行监控记录、户口证明,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连价鉴[2016]451号、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证刑字[2016]171号、灌价认定[2017]24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1.2016年8月5至6日,被告人王道义谎称自己是房东,将自己租住的将要到期的连云港市连云区大港路瀚海国际第二街区5号楼2单元103室先后出租给被害人朱某1、朱某2,分别骗得人民币2000元。2.2016年9月8至9日,被告人王道义采取同样手段,将自己租住的将要到期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名典公寓B座610室出租给被害人董某,骗得人民币2250元。3.2016年9月21至22日,被告人王道义采取上述手段,将要到期的连云港市海州区祥瑞家园小区A号楼3单元302室出租屋租给被害人傅某,骗得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道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1、黄某、朱某2、董某、傅某的陈述,证人姜某、刘某、孙某2证言,房产证明,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租赁合同、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户口证明,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1)赣刑初字第375号、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淮开刑初字第006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道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1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道义犯盗窃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道义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道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道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部分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王道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道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刑拘前被羁押的1日已从刑期中折抵。)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道义违法所得人民币28250元,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义春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磊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4、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6、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7、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8、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