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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8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何洪广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何洪广,广东飞腾针织服装有限公司,邓艺成,邓惠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8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邓惠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儿,广东凡立(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翠月,广东凡立(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洪广,男,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飞腾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法定代表人:邓志信。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艺成,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惠深,女,汉族,1956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洪广、二审被上诉人飞腾公司、邓艺成、邓惠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3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佛山市顺德区新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严重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1、何洪广是飞腾公司的员工,其在劳动仲裁阶段只要求飞腾公司、邓惠深、邓艺成连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裁决飞腾公司负责向何洪广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洪广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期间申请追加新腾公司为被告,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法院追加仲裁裁决遗漏的当事人,该当事人必须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新腾公司既不是何洪广的用人单位,又与何洪广无任何劳动关系,新腾公司对何洪广的劳动关系这一诉讼标的无任何关系,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2、对于仲裁阶段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是经法院审查后依职权追加的,而一审是依据何洪广的申请追加的。二、二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审并未对一审违反程序追加新腾公司为被告的程序予以改正及发回重审,而是直接改判被追加的新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2、2015年5月飞腾公司宣布清算时,何洪广等人已到飞腾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哄抢飞腾公司的文件、物品,何洪广在二审期间提交的26份书证早在何洪广提起劳动仲裁前已形成并由何洪广掌握,并非新证据,故何洪广在一审期间是故意未提供上述证据。飞腾公司、邓艺成、新腾公司提出异议后,二审未责令何洪广对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说明理由、对何洪广逾期提供证据未进行训诫和罚款,也未在庭审过程中释明该材料是否与案件有关,二审仍组织质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3、二审滥用司法调查权,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规定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形仅限于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本案不属于法院须依职权调查的任一情形,二审超越职权调取的材料被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律程序。三、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认定飞腾公司与新腾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缺乏证据证明。新腾公司和飞腾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新腾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飞腾公司的股东是法人,其中之一的法人股东香港贸行是境外公司。两个公司各自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独立财产、独立经营者、独立财务结算、业务界限清晰,无论公司内部或外部,都没有让人认为是同一个公司。人事方面,新腾公司与飞腾公司的股东构成不同,有自己的员工,不存在“多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况。会计只是一个审核监督的工作人员,可以凭借专业会计知识在任何几家公司同时任职,这是普遍存在的,公司法也没有禁止会计人员同时兼职几个公司的会计职务,故两公司的会计人员都是黄代友并不构成人员混同。至于何幼芳等个别人的用工问题根本构不成人员混同,属不同时间分别在两个不同公司工作。财务方面,新腾公司与飞腾公司有各自独立的资金账户、财务结算,不存在两公司账簿合一、账目不清的情况。二审滥用职权调取新腾公司与飞腾公司某个时期某几个账户的资金往来即断章取义认为新腾公司财务不清,是极不严谨的,法院没有这个专业能力。在经营过程中两个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很正常的,仅凭两个公司在某时期的某几个银行帐户资金往来是审查不出任何财务信息的,何洪广可申请法院通过审计两个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到审判之日止的财务来明确是否存在财务混同。公司业务方面,二审依据两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同属机织服装制造的相关业务而认定二者业务混同,严重缺乏证据。两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并非完全相同,飞腾公司是做染整业务和针织业务的,新腾公司是做针织业务的,业务范围不同,最关键是两公司在实体经营上并不存在混同的情形,两个公司在完成业务上是完全独立的。2、何洪广与飞腾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直接依据证明。何洪广负有证明其与飞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何洪广的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的未有证据佐证。飞腾公司虽确定了何洪广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但二审判决新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依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工资基数、入职年限的证据重新审查确认经济补偿金数额,而非仅凭一张列表来确定新腾公司的责任范围,为飞腾公司与何洪广串通损害新腾公司利益提供机会。四、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追加新腾公司为被告错误,该法条与能否追加新腾公司为被告无实际关系。五、二审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适用《公司法》第20条人格混同来判决新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滥用法律,这个法条必须在证据十分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才能适用。2、二审采信何洪广提交的26份书证认定新腾公司与飞腾公司人格混同错误,新腾公司无须举证推翻上述证据。新腾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31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依法改判驳回何洪广要求新腾公司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何洪广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要求飞腾公司向何洪广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何洪广在一审起诉时主张新腾公司与飞腾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新腾公司作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本案的必要诉讼参加人,故一审法院追加新腾公司为共同被告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何洪广在二审期间提供的26份书证中,部分证据已在一审期间提交并进行过质证,其它证据也与一审提供的证据性质、证明对象相同,新腾公司在二审期间已对上述书证进行了质证,现新腾公司主张何洪广在提起劳动仲裁前已掌握上述26份书证并存在故意不提交的恶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何洪广为证明飞腾公司与新腾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向法院提交了26份书证,新腾公司对何洪广的证据不予确认,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对上述26份书证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原审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当事人何洪广的申请向国家有关部门查询飞腾公司和新腾公司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纳税申报报表及会计申报情况、往来帐款明细、交易流水等,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新腾公司认为法院只能依职权对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等的证据进行调查属于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新腾公司与飞腾公司在公司设立变更中有关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及管理人员存在交叉,新腾公司与飞腾公司的投资人金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新腾公司与飞腾公司在公司行政、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混同,在劳动者的聘请、用工、调整、参保缴费等方面,也存在交叉混同。特别在公司财务方面,新腾公司与飞腾公司共用同一个办税员、财务人员,两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相同,两公司对于飞腾公司与新腾公司之间存在大量款项往来的性质无法说明用途,飞腾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关于两家公司之间的款项及主张欠款数额存在不相同、不对应的问题,也与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法对应。结合两公司在公司业务范围、对外宣传等方面亦存在区分不明的情况,二审综合认定飞腾公司与新腾公司在本案的劳动争议纠纷中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并无不当,新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对此问题的认定。飞腾公司在仲裁阶段及一、二审中均确认其与何洪广的劳动合同关系及经济补偿金数额,仲裁裁决及一、二审判决对每位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补偿金额均有查明。二审判决新腾公司基于“法人人格混同”须对上述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腾公司如认为上述经济补偿金数额有误,可在向劳动者承担责任后再向连带责任人飞腾公司主张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新腾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费汉定审判员  王 庆审判员  熊 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