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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蒋善总与余刚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善总,余刚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善总,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刚增,男,194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蒋善总与被上诉人余刚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4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蒋善总上诉称,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基于担保关系,而非民间借贷的基础法律关系,诉状中将上诉人列为第一被告,则应当有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原审原告将借款人、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中并未排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故本案仍应以借款合同确定管辖。本案合同中约定了乙方即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注明了乙方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述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