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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邦武与被告文菲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武,文菲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047号原告:陈邦武,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文菲菲,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江县。原告陈邦武与被告文菲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芳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