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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左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39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某,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17年1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6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号牌摩托车,行经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篁庄岗前路段时,与在前方停车等候红绿灯由被害人杨某1驾驶的粤J×××××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左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76.23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人杨某2的证言,查获经过、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左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梁金华书 记 员  潘佩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