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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胡开寿、伍国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开寿,伍国槐,余修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胡开寿,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经商,住长汀县。被执行人:伍国槐,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汀县。被执行人:余修琼,女,1983年2月3日生,汉族,公务员,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开寿与被执行人伍国槐、余修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他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小车待处置变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63206.93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