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丛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760号原告:丛某,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丛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丛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