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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丛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760号原告:丛某,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丛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丛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