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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851号原告:武某,女,汉族,1983年8月27日生,住汝阳县,农民。被告:桑某,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生,住汝阳县。原告武某与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常静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