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851号原告:武某,女,汉族,1983年8月27日生,住汝阳县,农民。被告:桑某,男,汉族,1983年4月22日生,住汝阳县。原告武某与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常静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