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冯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1316号原告:冯某。被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荣,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庄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艺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