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刑初118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阜阳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同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江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2日12时10分,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皖K×××××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马鞍山市太白岛服务站休息时,同行客车将部分乘客转运至唐某某驾驶的客车。唐某某行驶至常合高速皖苏博望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检查发现超员载客。经民警现场清点核实,该车辆核载57人(可载免票儿童6人),实载成人73人、免票儿童8人,实际超员18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事情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查获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起诉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12时10分,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皖K×××××大型普通客车从阜阳市汽车南站出发,沿济广、合巢芜、常合高速运载乘客前往上海市,当行驶至马鞍山市太白岛服务站休息时,同行客车因车辆故障,将部分乘客转运至唐某某驾驶的客车内。随后唐某某驾驶该客车行驶至常合高速皖苏博望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超员载客。经民警现场清点核实,该客车核载57人(可载免票儿童6人),实载成年乘客73人、免票儿童8人,实际超员18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事情经过、到案经过、道路运输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材料;证人王某、马某、韩某、朱某、卯俊杰、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查获视频;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从事旅客运输,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德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