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代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412号申请人代某某。申请人吴某某。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代某某、吴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代某某、吴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7年1月25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代某某一次性支付吴某某住院费、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营养费共计1500元。代某某在支付吴某某赔偿费用后,吴某某放弃其他的赔偿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代某某索要其他的赔偿费用二、本协议属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三、本协议属于一次性终结,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一份存档。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