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卫卫与雷利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卫,雷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358号原告:李卫卫,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小什村**组。委托代理人:李选良,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利娟,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经开区龙背镇安王村雷家组。原告李卫卫与被告雷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李卫卫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卫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卫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李卫卫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