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591号之一原告: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于会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万,该公司法务部专员。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倪孝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静,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9元,由原告内蒙古万恒商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菊蓉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冯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