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赵宏伟、方彩霞、余华山、贾梅玲、刘卫亮、周丛玲、崔杜兵、王利荣终结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赵某某,方某某,余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38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赵某某、方某某、余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方某某、余某某、贾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向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12595.55元及贷款本金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按年利率17.4%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080元。在执行过程中,八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赞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八被执行人或发现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