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志丹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2263号移送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志丹,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0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王志丹罚金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志丹(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家庭困难,经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