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熊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94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熊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卢桂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