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海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183号被执行人:徐海山,男,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徐海山盗窃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徐海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泗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财产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海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巩清彬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