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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维庆与达那古力·多克西、额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维庆,达那古力·多克西,额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额敏县郊区乡锡伯特村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被告、上诉人):马维庆,男,俄罗斯族,1949年5月27日出生,额敏县郊区乡锡伯特村农民。被申请人(原告、被上诉人):达那古力·多克西,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额敏县郊区乡锡伯特村农民。被申请人(被告):额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静文,局长。被申请人(第三人):多斯尼·哈吉合木,男,哈萨克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额敏县郊区乡锡伯特村农民。原审被告:额敏县郊区乡锡伯特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木扎尔汉,系该村村长。再审申请人马维庆因与被申请人达那古力·多克西、额敏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多斯尼·哈吉合木、原审被告额敏县郊区乡锡伯特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42民终574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维庆申请再审称: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或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复印件不得作为定的依据。一、二审认定申请人与达那古力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依据的主要证据是1999年订立的承包合同复印件,该合同已经原村委会、上诉人、被上诉人三方协商作废。当时三方相互撕毁,原村委会又重新给达那古力调整了承包土地。申请人与村委会重新订立了土地承包合同,达那古力持有的《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当是后来自己变造的,一、该证在乡政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没有备案存档,二、经营权证上填写的发证日期也是伪造的,该证的印刷日期是1998年10月1日,而发证日期是1998年8月1日,还没印刷就已发证,显然错误。三、第一次开庭时,经营权证书上没有村委会的盖章,没有承包地的四至边界,但第二次开庭时就自己填写去了。原一、二审用一份作废的合同复印件和自己变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违背法律规定。二、本案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人民法院应无权作出决定。申请人1998年和锡伯特村委会订立承包合同时400亩是开垦的草场,2000年额敏县国土资源局确定该土地属国有草场,属于非法开发,决定收回,与申请人重新订立了承包合同。申请人给国土资源局交纳承包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土资源局始终认定涉案土地是锡伯特村非法开垦的草原,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但是锡伯特村认为涉案土地应属于该村集体所有,申请人给国土资源局交了两年承包费,由于村民阻止不让申请人耕种,申请人只好按村委会的要求给多斯尼交400亩的承包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单位与单位之间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一、二审认定权属变更更是错误,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所有权,锡伯特村没有土地所有权证书,原判决将土地所有权判为集体所有,实属违法判决,把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分离的,人民法院无权代行政府的权力。一审把案件定性为土地权属所有权争议,而又最后作为判决,实属错误。三、申请人不能双重给付承包费。申请人在承包期间,额敏县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订立承包合同,把承包费交给国土资源局,随后村委会又让申请人把承包费交给第三人多斯尼,申请人又把承包费交给多斯尼,人民法院又判决申请人把承包费交给达那古力·多克西,同时又把架设的高压线、机井判决给达那古力·多克西,申请人还有200亩土地又如何耕种?申请人交了三份承包费,最后仍然无法耕种土地,人民法院作出这种判决,有违公平与正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本院审查认可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42民终57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马维庆与多斯尼承认争议的400亩土地与l999年4月1日签订的合同中的400亩地是同一块地,故合同并没有解除,争议的200亩地是达那古力·多克西的土地,1999年4月1日签订的合同视为合法合同。由此法院判决马维庆支付达那古力·多克西承包费、交付机井并无错误。二审判决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正确。马维庆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马维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马维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全 兴审判员 吾 斯 曼审判员 阿依努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国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