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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宇文春法、安青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宇文春法,安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6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宇文春法,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安青云,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宇文春法、安青云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75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宇文春法、安青云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裁定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理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村集体成员相关权利,在被上诉人办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上诉人依法并按照规定时间申请参加失地保险,被上诉人接纳申请后盖章确认并按法定程序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被上诉人却一直未进行申报为上诉人办理参加失地养老保险,经上诉人多次申请,被上诉人一直拒绝办理。上诉人起诉至玉泉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问题。上诉人的诉求完全符合民诉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受理。上诉人作为村集体成员,未依法享有到法定参加失地养老保险权利,上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同时上诉人诉求中被告主体明确,要求被上诉人依法办理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并依法交纳应承担部分保险金额,有具体的诉求和事实理由,也符合法律受理案件范围,因此,原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核实案件事实,撤销原审错误裁定,裁定由其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呼市玉泉区石东路办事处碱滩村民委员会为其办理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并依法交纳应承担部分保险金额。根据上诉人宇文春法、安青云在原审提供的材料显示,其所诉内容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故其请求事项,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起诉必须符合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宇文春法、安青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任武审判员马学英审判员赵春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俊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