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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孙长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孙长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3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3275227X。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长升,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长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立案,案号为2016)鲁0281执3245号,执行标的额为1153354.75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17年2月14日该案终结执行。截止2017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交到法院,2017年5月19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案款为1153354.75元,2017年5月24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396号。现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