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6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振国与被执行人张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振国,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6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魏振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振国与被执行人张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振国向本院申请扣押挖掘机,本院依法立案,并作出(2017)黑0706执保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保全标的挖掘机的位置,因此无法实现扣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6民初1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维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