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库尔勒中艺石雕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亚鹰消防器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中艺石雕有限责任公司,巴州亚鹰消防器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363号原告:库尔勒中艺石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3**国道石灰窑水电站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牟勇,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斌,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州亚鹰消防器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上库综合产业园天山大道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梅林,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军,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库尔勒中艺石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州亚鹰消防器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库尔勒中艺石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中艺石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9.2元,由原告库尔勒中艺石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和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