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孔祥财一审被告郭志琼、梁宏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孔祥财,郭志琼,梁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4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245号。法定代表人:梁一仁。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捷,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祥财。一审被告:郭志琼。一审被告:梁宏军。再审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简称大方经典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孔祥财,一审被告郭志琼、梁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方经典学校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郭志琼、梁宏军向孔祥财的借款属于个人借款,与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无关。甘肃东方民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金钥匙学校审计报告中没有关于向孔祥财借款100000元的记载,经确认的原金钥匙学校2542142.70元并不包含本案孔祥财所诉10万元债务,故该笔借款系梁宏军、郭志琼的个人借款;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依据兰城教[2013]493号文件,原金钥匙学校2542142.70元债务之外的任何债权债务均由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梁宏军同志负责承担,同时承担以原兰州市金钥匙学校为名实施的民事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判处大方经典学校承担偿还责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孔祥财出具的借条中落款处明确载明借款人为:金钥匙学校、梁宏军、郭志琼,并由金钥匙学校加盖学校公章进行了确认,借款人梁宏军与郭志琼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亦表示认可,同时孔祥财与梁宏军及郭志琼均表示该借款为金钥匙学校所借。金钥匙学校与大方经典小学签订《合并办学协议书》之“附件一债权债务清单之外的任何债权债务,均由金钥匙学校的举办人、法定代表人梁宏军负责清偿,与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无关”之约定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大方经典学校与金钥匙学校之间签订的协议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大方经典学校可另案主张其权利。综上,大方经典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白金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