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录,王立花,许超,许明泉,王立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126Y。法定代表人:宋新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明录,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立花,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许超,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许明泉,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立善,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作出的(2016)鲁0323民初1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明录、王立花、许超、许明泉、王立善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刘明录、王立花、许超、许明泉、王立善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