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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阿云、钱松子等与鲁阿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阿云,钱松子,鲁阿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853号原告鲁阿云,男,193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钱松子,女,193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新育,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阿红,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阿云、钱松子诉被告鲁阿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阿云、钱松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鲁阿云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金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