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阿云、钱松子等与鲁阿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阿云,钱松子,鲁阿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853号原告鲁阿云,男,193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钱松子,女,193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新育,绍兴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阿红,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阿云、钱松子诉被告鲁阿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阿云、钱松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鲁阿云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金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