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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芦淞区万峰木业批发部与谭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万峰木业批发部,谭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136号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万峰木业批发部,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易勇发。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谭宗。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万峰木业批发部与被告谭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万峰木业批发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万峰木业批发部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万峰木业批发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芦淞区万峰木业批发部店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