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沈习明行政处罚(2017)粤0103执1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沈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波,常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荣、周敏,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沈习明,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沈习明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荔综品械处字[2014]2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罚款616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24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南海和平支行20×××94账户及广州农商银行海北支行05×××85账户,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南海和平支行20×××94账号内银行存款20741.62元。另本院通过发函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清楚法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瑞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