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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7)湘0405执5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耿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玉 林审判员 肖 云 伟审判员 龙��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帅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