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匡鹏安与李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鹏安,李顺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匡鹏安,男,生于196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顺贵,男,生于1960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鹏安与被执行人李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顺贵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