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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桂林兆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兆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兆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城。法定代表人蒋石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星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星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华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代理审判员  黄克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