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902民初897号原告严某,男,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振兴路73-1-307。被告孙某,男,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新渠路26-2-309。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孙某欠原告严某借款人民币19500000元。二、被告孙某于2017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严某借款人民币19500000元。三、本案受理费138800元,减半收取694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此款由原告严某预交3000元,由孙某在2017年6月15日前向原告严某支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