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行审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惠宝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惠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02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02004452442Y。法定代表人赵德胜,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临沂惠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七路家电厨卫城27号楼362号。法定代表人林清锋。2017年5月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临沂惠宝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的兰人社监理字[2016]第02-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依法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现申请执行人应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等相关申请材料而未提供,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仍未补正,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张国营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钰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