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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费家湖村村民委员会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费家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986-5。法定代表人:吴学伟,局长。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费家湖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费家湖村。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与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费家湖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鲁1103执10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费家湖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62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另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103执102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元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