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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尚海申请执行吴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尚海,吴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梁尚海,男,住四川省隆昌县灯镇天螺村,现住元谋县元马镇沙地村108国道改直段。被执行人吴宇江,男,住元谋县黄瓜园镇河西村。本院在执行梁尚海申请执行吴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200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执3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光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