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增福、李群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增福,李群群,罗军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增福,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群群,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军升,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孙增福、李群群因与被上诉人罗军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孙增福、李群群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增福、李群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夏明贵审判员 祖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佳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