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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增福、李群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增福,李群群,罗军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1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增福,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群群,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军升,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孙增福、李群群因与被上诉人罗军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孙增福、李群群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增福、李群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夏明贵审判员  祖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佳宁 关注公众号“”